大学章程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章程

(修订案)

 

序 言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是一所有着悠久办学历史的百年学府,最早可追溯到1907年创建的吉林中等农学堂。学校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吉林特产学院(1966年改建为吉林省“五七”干校,1978年更名为吉林省干部学校,1984年改建为吉林农垦特产专科学校,2001年更名为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和1953年成立的吉林省农业学校(2000年正式并入北华大学,2001年定名为“北华大学农业技术学院”)。2003年11月,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与北华大学农业技术学院实体合并。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以下简称为学校)。2017年,学校被吉林省教育厅批准为硕士学位授权点立项建设高校,2019年获评吉林省转型发展示范高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弘扬“厚德图本 励学笃行”校训精神,努力建成国内有影响、省内先进、多学科融合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简称“吉农科院”;英文名为JiLi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LASTU”。

第三条学校设有九站和左家两个校区,主校区为九站校区,位于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翰林路77号,左家校区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学府路1号。

第四条学校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吉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现涵盖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六大学科门类。学校坚持以农学学科为优势和特色,以理工和经管学科为两翼,主动适应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

第八条学校重视科技创新,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活动;鼓励成果转化,坚持服务社会,服务“三农”、服务“乡村振兴”,为国家特别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九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利用校内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二条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三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依规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确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

(二)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中心,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各项职能,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

(四)维护教职工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学校的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七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保留具有优势的专科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学院本专科生规模稳定在13000人左右。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学校制定年度教材建设规划,完善教材管理制度,健全院校两级教材审核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科专业委员会的教材审核作用,加强对教材意识形态的审查。注重教材管理队伍建设,设立教材建设研究专项经费,鼓励开展教材研究,推进应用型数字化教材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形成“领导主抓,全员参与”的工作局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单位对接、岗位推荐、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等服务。

学校促进思政工作与就业教育融合,通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系列课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留省就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实施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水平质量评价。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学校编制《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管理制度汇编》,不断完善科研管理,提升对项目、平台、学科、团队、乡村振兴研究院(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绩效管理,持续扩大教师科研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增加科技成果供给。

第二十三条学校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开展基于乡村振兴的技术开发和创新,积极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乡村振兴,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为“三农”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与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

第二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贯彻和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加强学校基层院(系)党组织的建设,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坚持统筹安排、加强对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教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视具体情况在教学院部党总支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学校纪委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组成。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和纪委副书记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教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教学院部党总支负责本院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支持院(部)长全面负责本学院(部)行政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教学院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一条健全院系党组织职责和院系议事决策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的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院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级单位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党员干部的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院级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四十三条根据需要,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组织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遴选产生。学术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教学院部设立二级学术组织,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和增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退休、调离或因出国等原因离开学校岗位1年以上者,可按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委员。委员任职期间如因违法乱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将予以除名。

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技术服务以及对外学术交流等总体性重大学术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方案;

(四)审议学校学术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对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学术争议进行仲裁;

(五)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职业)道德和学风(教风)的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职业)道德建设,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仲裁;

(六)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四)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并接受教职工及学生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人力资源保障处、 学生工作部(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教学院(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二)负责学校各项教学评估以及教学质量监控;

(三)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教学文件建设;

(六)审议学校教材建设;

(七)负责学校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审议推荐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的教育研究立项课题;

(八)审议学校教学改革工作;

(九)负责全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工作的评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无法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二)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对审议和审定事项,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推荐事项,若无名额限制的,与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推荐的方为有效,若有名额限制的,按投票结果排序推荐;

(四)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审定事项的最终意见,以主任审阅签字为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推荐事项的最终意见,由主任审阅签字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五)关于教学评审、评奖事项,学校可先行组织专家组评审,在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担任,学位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有关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各教学院(部)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委员中教授的比例不低于50%。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批准学校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全院学生学士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

(二)审批各教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审核教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或纠正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并撤销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的学位;

(四)审批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会的决定;

(五)研究、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须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开展工作;

(二)学位评定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委员有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现象出现,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改正,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决议,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根据需要,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该委员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其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听取、讨论学校年度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例会制。遇重大问题时,经大会主席团商议通过,可召开临时全体代表会议或代表组长会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离校学习、工作达半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作为“应到会人数”;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须经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思的表达程序,票数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表决方可有效;选举或对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表决时实行票决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方式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向全校教职工公布;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时,经党总支、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落实会议的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教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九)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妇、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教授、副教授、青年教师、工人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十)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执行主席主持各次会议。

第四十八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学生代表组成,正式代表须经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三)审议与学生切实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学生代表大会两年举行1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学生代表大会由现任学生会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大会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的贯彻、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学生代表及广大学生通报,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全校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三)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对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对学生会成员选举实行投票制。

第五十条学校工会、妇女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妇女委员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妇女委员会职责。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接受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教学、科研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含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五十六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等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学校成立党委工作部,主要职责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为重点,制定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方案、提升教师的师德修养,引导教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形成科学的教师师德师风评价机制,选树学校师德师风标兵;努力把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落实到教学科研活动中,充分体现在育人育才过程中。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学校建立师德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和惩处长效机制,并将师德表现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学校实施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规范教职员工申辩、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教职员工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教职员工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四条学院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

第六十八条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及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助学金,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适当进行学费减免、半免政策,对于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极度困难的学生学校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各项奖学金进行相应申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第六十九条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七十条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七十二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团委监督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依法授予其学位。

第八章 校友

第七十四条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友包括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指导教师;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人士。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声誉的代表和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积极关注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第九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七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以财政拨款为主,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各类奖助基金及其他办学经费,增加办学资源。学校依法公开预决算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九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化基础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十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八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学校维护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八十二条学校后勤部门以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为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接受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根据学校规划,不断加强办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和设施,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章 学校文化标识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训为“厚德图本 励学笃行”。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风为“和谐、创优、务实、兴农”。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旗为绿色长方形旗帜,旗帜左上角印学校校徽,中央印黄色“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名。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主体颜色是蓝、白相间。校标以学校英文缩写“JLASTU”为设计元素,变形为舞动的人形、向阳的飞鸟和飞扬的飘带。校标环形上部是“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名,白色底部1907标志最早办学时间。

第八十七条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金色圆形证章。

第八十八条学校校歌为《铸青春风骨》。

第八十九条学校确定每年的9月6日为校庆日。

第九十条学校网址是https://www.jlnk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开展章程修订工作。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2年11月